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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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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大爷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前未曾立下遗嘱。吴大爷有一亲生儿子甲,一亲生女儿乙。乙早在2002年因车祸身亡,其后女婿丙一直与吴大爷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大爷还有一名养子丁,丁很早就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问题:

【1】什么是法定继承?

【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继承权?

【3】本案中,遗产在有资格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应等额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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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答案:【1】 答: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2 分】
【2】 答: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乙因在遗产继承之前死亡而丧失权利能力,故无继承权;【 1 分】丙作为丧偶女婿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作为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 1 分】
【3】 答:在甲、乙、丙、丁之间不应等额分配遗产。【 1 分】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相等,但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继承人多尽了抚养义务的可多分,能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因此,丙因多尽了抚养义务可多分,丁因丧失劳动能力应多分。【 1 分】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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