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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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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6: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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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7: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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