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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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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6: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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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7: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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