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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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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A、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B、生物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C、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D、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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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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