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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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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8: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步明确该条件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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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9: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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